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1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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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一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局)发〔2017〕4号《关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源开发〔2019〕109号),结合实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价,是指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评价标准的情况,委托第三方进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评估。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具有矿山技术服务相关评价能力的实体评价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企业、高等院校、专业咨询公司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有关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


第四条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涉及地质矿产勘查与开采、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管理、环境评价、生态修复等地质产业。


(3) 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其中地质矿产、水利工程、环评、安全评估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居于第三位,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4) 评估机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程序,熟悉绿色矿山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第三方评估工作程序


第五条矿山企业自评合格,符合绿色矿山建设和相关行业评价标准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委托合同后,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宁省绿色矿山评价标准(试行)》等有关要求,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一) 基本情况初步审查


第三方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首先应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评估标准(试行)》中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对被评估矿山的绿色矿山准入条件进行核查。经核实,符合报告要求的


它将进入后续评估程序。不符合报告要求的,将向委托人提交证据并说明情况,然后停止对企业的后续评估。


(2) 评估小组的组建


对于符合报告要求的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综合考虑矿山类型、规模、开采方法,选择专家进行优选,并成立评估小组。考核小组不得少于3人,年龄不得超过65岁。组长应为地质矿产、水环境、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级工程师。


(三)材料审查


在进行现场评估前,评估组应首先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评估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对被评估矿山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及时通知被评价矿山企业进行补充和改进。


(4) 现场评估


评估组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制定现场评估方案,确定核查重点,确定核查路线,客观细致地审查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听取市有关单位意见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多方面征求意见,并现场收集。所持信息以视频资料的形式登记。


(五) 报告编制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按要求及时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报告应充分反映整个评价过程,内容简短,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对关键评价内容,说明评价过程和评价依据,重点说明影响评价结论的关键指标得分。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完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评估报告出具后,被评估矿山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评估过程中收集的数据,评估报告应至少归档保存5年。


第八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评估保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绿色矿山建设培训,熟悉绿色矿山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全面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确保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通过检查或举报线索,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了违法评估,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独立性,不得承担与第三方评估机构有利害关系和业务往来的矿山企业的评估工作。相关情况下,采用回避原则,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十二条评估组成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素养,不得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


其来自矿山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从事可能涉及利益的业务。


第十三条第三方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该省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工作:


(1) 转让或外包所承担的评估工作;


(2) 未经被评估矿山企业同意,将被评估矿山企业的文件、资料提供给他人,或者利用非公开技术秘密为本机构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3) 对有利害关系或者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进行评估,出具绿色矿山应用第三方评估报告;


(4) 未实事求是,客观反映矿山真实情况,评价标准不严格,导致评价结论与真实情况不符。